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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1

论左版

关键词 摘要

左版 右版

GNU GPL

知识产权

上世纪末, 软件领域中,一种否定性意义的新型版权—“左版”从信息革命浪潮中因势而生。左版的意义远超出所在的技术领域,是“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知识产权”时代一股具有社会革新意义的暴胀能量,它反映着并正在加深当代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本文对左版这一新型版权思潮和实践的时代背景、总原则和具体法律文本以及其深刻的社会意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On copyleft

The Research Group on Free Software Movement from the Viewpoint of Infosophy  

Key words: copyleft; copyright; GNU GP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stract: A neotype of copyright —“copyleft” was engendered from the software fiels, riding on the tide of information revolution in the end of last century. The significance of copyleft is far beyond the technological realm, it is reflecting and intensifying the elementary contradiction of modern capitalism. It is a rush of energy which is growing with all speed and is with a significance of social renovation in the epoch of so-called “information society”, “intellectual econom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is article discussed on the era background, the principal, the law text and the social implication of copyleft, on its theories as well as on its practice.

“左版”产生的社会背景

从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国际性大资本为挽救其经济衰退,避免全面崩溃,采用的新手段是炒作和利用所谓“知识经济”及其上层建筑“知识产权”。

历史地看,知识经济的真正基础是社会信息进化规律作用下发展出来的知识型生产力,其内容是以广义的信息流经济统领并部分地取代以往的物流经济。但生产力得以实现的社会方式是生产关系。新的知识型生产力被纳入当代信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中就成为所谓的“知识经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的“知识经济”的真正含义应该理解为通过对包括知识在内的广义信息资源的垄断来抢占、控制世界市场,获取新的垄断利润的经济模式。因此这种“知识经济”包含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人类信息进化的一般成果与国际性大资本特定利益的矛盾。而从世界范围来看的所谓“知识产权”则是这种矛盾在法权体系中的反映。

“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个矛盾:知识生产的共享和协作本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以及在这个矛盾基础上的知识生产者的善良愿望与资本本性的矛盾。知识产权有着历史的二重性,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它起过保护个体知识者和企业、科研权益的作用——但这种作用跟资本主义早期启蒙思想家一样,理想愿望的成份居多。随着社会生产和科学文化发展越来越广泛地被包容进资本主义大生产的范围内,这种历史地、出于保护思维劳动与生产的正当利益意愿的体系,一步步演变为一种由越来越积聚的非生产性资本用以支配控制和剥削知识劳动者、进而剥削其它人的体系,它现在的主要作用就是以法权的名义把一切知识产品都纳入到资本增殖的轨道中来,并且越来越被用作国际间超经济掠夺的重要工具。

但是,新生产力、社会化规律与信息进化并不唯资本马首是瞻。知识经济目前在生产力方面的集中代表——计算机与信息科技更加突出地体现出知识的共享和协作本性,同鼓噪起来的知识产权所有制关系,开始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尖锐矛盾;而且,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综合解决条件与趋势。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持续地有着对霸权主义和大垄断资本的歪理邪说与胡作非为的斗争;而整个过程的效果则是:越危机越想利用好东西,越利用自我否定越强烈。

这种斗争从信息技术发展与最新的“知识产权”热炒的开始,就从来没有中断过。一篇来自澳大利亚的文章,集全面批判“知识产权”之大成,综述了自1966年起至1997年的激烈斗争过程与理论论辩,揭示了知识产权热炒中来自另一面的声音。兹撮引该文一斑,以“开放引进”海外人士对知识产权的一些看法:

真正能靠自己的知识产品维生的人少之又少;(引者按:而且,虽有暴富的“知识明星”,其中一些也确有知识与贡献,但这不是“知识产权”的益处,而是大资本操纵“知识产权”的险恶。)

“知识产权”概念是含混的,名义上是“知识生产者的权利”,实际上往往不是这样。版权的拥有人越来越不是原创者个人,而是资本机构与法人,即成为资本的权利;

版权抓“小盗”,却实施一些“制度化的剽窃”,窃掠弱势个人、团体、民族和地区的知识与思想;

版权的建立从一开始就忽略了知识产品必然是社会产品这一重要事实,带有天生的"硬伤"

版权体系越来越来演变为压制知识与思想创造的工具,同时又导致大量伪知识和谎言。因此,知识产权不是合理的正当的。(注[1]  

在盲目地热炒“知识产权”的潮流中,布赖恩·马丁的这一反思,当可提供一剂凉药。

然而,正当霸权挟“知识产权”以令世界之时,一支干实事的奇兵—自由软件运动袭入后院。这一运动是前期及同期各领域反“知识产权”运动的继承者、呼应者和高端领域中成效卓著的实践者。这一运动出现在信息产业的核心部分——软件领域是一点也不奇怪的。正是在这一领域,新形态生产力更加革命的本质与传统的产权关系发生了最尖锐的冲突。运动的组织机构—自由软件基金会不仅发起了自由软件运动,更从观念到实践上完整地创立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左版”(注[2])。  

什么是“左版”

左版名称

“左版”这个概念来自一个生造的新词—copyleft,是自由软件运动的发起人理查德·斯多尔曼从一个友人那里接用来的(注[3])。从这个词的英文原形来看,是故意造出来与“版权”(copyright)唱对台戏的(注[4]),带有明显的黑客反叛风格。斯多尔曼从这个词表面的戏谑中,领悟出了深刻的内涵,将其作为发行自由软件的基本概念使用,并通过《什么是左版?》(注[5])等文章,赋予这个词以更加丰富的内容,使这个概念实际上成为自由软件运动新型版权观念的总名称。

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Copyright,人们早已熟悉,其字面意思为“复制权”,引入中国时译为“版权”。按照对称的翻译方式,与copyright对立的copyleft可译为“版传”、“版让”等,但都不易表达其深刻含义。有人译为“版权所无”,并不恰当,因为自由软件运动并没有简单地放弃版权;也不能精确反映左版与盗版的区别和自由永无衰减地传递的意思(详后文)。还有人译为“反版权”(注[6]),体现出了这个概念的反叛精神,但依然意犹未尽。

从我们课题研究的哲学和社会历史角度,我们主张把copyleft这个词工整对称地译为“左版”。这不仅因为在copyrightcopyleft两个词中,词素-right-left分别也有“右”和“左”的意思,更因为这两个词汇事实上分别代表着两种对立的社会体制和立场。在接受“Linux世界”杂志的一次采访中,斯多尔曼在谈到主张在软件领域引进专利制度的人时,就把他们称为“右翼”(注[7])。我们认为,在copyleft这个词汇戏谑、嘲弄的形式下面,反映着斯多尔曼严肃的、具有深刻反叛性质的政治理念。“左版”这个译法最能表达出这个概念的深刻的社会意义、斗争性、时代性和行业应用性。

左版的简要含义可以理解为“版权自由,化私必究;版权公有,私化必究”(注[8])。把copyleft译为“左版”后,其名词性增强。但仍然可以根据中文丰富的语法遗产把它用如动词。我们可以说“这是左版”,但也可以说,“使某软件成为左版、左版这个软件、把这个软件左版化”等等;特别需要强调具体动作时,也可以用“自由复制”等表达来替代这个词。

但是这样一来,“版权”(copyright)这个长期“垄断”的译法,就反过来具有了“右版”的意思,以便与“左版”对称。当然,对于copyleft这个新词,我们也乐见有更好的译名。什么译名好,“市场说了算”。左版和右版的译名连同它们属下的产品都将在市场中(但不限于市场)公平竞争,让公众自由选择。  

左版释义

由于左版这个名称鲜明而集中地表示了与右版的对立,它就成为自由软件运动的一面旗帜,在这面旗帜上写着自由软件运动的社会理想、自由软件本身的行业规范以及实现理想的斗争方式和策略。

自由软件运动的社会理想可以简要地用自由的信息共享来概括,但这个理想又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包括: “软件的公权、复用与共享”、“自由、协作、开放、贡献”、“反对软件产权垄断对用户及计算机事业的限制”以及“从技术出发改造社会,让人类生存的社会状态更美好”等等。而这些理想在目前的基本载体就是自由软件。

左版又是自由软件的行业规范,斯多尔曼称为“左版自由软件”(copyleft free software)。在广义的自由软件运动中分化和发展出来的多种不同层次的自由软件中,“左版自由软件”是最彻底地与商业性私有软件对立的自由软件(注[9])。自由软件基金会在不同程度上有分寸地支持一切能够推进自由的软件类型,但最提倡的规范是“左版自由软件”,因为只有左版自由软件最完整、彻底地体现了自由软件运动的社会理想。

左版更是实现自由软件运动社会理想的基本策略。这一策略的核心就是用右版来保护和实施与之对立的自由软件。  

现实策略:右版而左版

前面已提到,把copyleft 译为“版权所无”是不合适的,这是因为自由软件基金会并没有简单地放弃版权。斯多尔曼作为一个对传统版权具有明确反叛精神的黑客,是很愿意直接放弃版权的。他在《什么是左版?》中写到:“使一个程序成为自由程序的最简单方法就是把它无版权地放到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公共领域”这个概念很好地体现了斯多尔曼的信息共享理想。他认为软件应该象空气一样为大家所自由地取用。如果有这样一个自由取用软件的公共领域,乃至一个可以自由取用一切知识产品的公共领域,那正是自由软件运动的斗争目标。但是,“仅仅有理想是不行的”(注[10])。

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如果一部分人愿意放弃版权,把软件无偿地供给社会使用,这里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这些人靠什么来生活?关于这个问题,斯多尔曼的主张是,自由软件的本质在于自由,而不在于价格。自由软件的编写者可以用自由软件来获取生活来源(并以此为限)。这本身并不影响自由软件的性质(注[11])。对自由软件的性质真正有很大影响的是,某些人把无偿或有偿获得的自由软件稍加修改,就冠上自己的名字,或对修改了的部分申请个人专利,或对修改部分甚至整个程序进行加密等等,这样就会使自由软件的自由性质在此终止。

为解决此问题,为了防止资本机构对自由软件进行专利性或垄断性的化私行为与利用,也为了防止盗版这种本质上依附于现存制度的行为混杂在自由软件运动中,干扰和损害自由软件运动,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保障:

1.要使自由软件的自由权益、自由性质和自由精神无衰减地传递、延续和扩展,就需要为自由地复制、修改、再分发这三个基本环节提供保障。

2. 要使包括右版软件在内的各种软件能够便利、合法地加入左版从而成为自由软件提供保障。

这两个方面的保障,一是保障自由软件本身的持续发展,二是保障其他软件向自由软件的转化。这两个方面就是要使自由软件不断发展和扩展,最后实现自由软件运动的直接理想:让所有软件都成为自由的。

实现这一目标不能单靠理想和道德说教,自由软件运动需要从现存的社会制度中获得一种强制力,使自由软件的发展和扩展成为一个合法的过程。

于是,在左版这面旗帜下,自由软件运动形成了一种用现行的法律体制和观念来保护自由软件的途径,用传统的右版形式(!)推行左版。用小心谨慎的策略来保护一种有彻底性质的新生事物并使其具有现实可行性。

斯多尔曼的办法是:既然私权软件可以用版权来夺走用户的自由,那我们也可以用版权来保卫用户的自由。“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把“右版”颠倒成“左版”的原因。”(注[12])。斯多尔曼的另一句话则更形象地表达了这种“夺过鞭子揍敌人”的策略:“要‘把一个程序变为左版’,首先需要把它‘变为右版’,然后我们附上(额外的)发布规定,使这些规定成为法律武器,好让每个人有权使用、改进和再发布程序的源代码或其它派生于该程序的程序,但条件是上述发布规定本身不能被改变。这样,代码(或程序)和自由就成为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了。”(注[13]

这就是合法斗争。由于自由软件运动的中坚力量—自由软件基金会在对待所谓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彻底态度,由于运动的领袖人物斯多尔曼还连带地对相应的私有制采取了怀疑的态度(注[14]),由于斯多尔曼明确地把他发动的GNU 软件工程看作一场旨在改造社会的工程([15]),这种合法斗争策略,就具有了更加深刻得多的含义。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在具有彻底性的宏远目标指导下的斗争策略,而不是一种单纯的生存技巧。这一点,对于区分自由软件运动各派,是很重要的。而且,这也是斯多尔曼明确意识到了的,他在许多文章和讲话中都反复强调自由的目标高于市场的占有率。

左版是一个总原则,为了在实践中按照上述合法方式贯彻左版总原则,自由软件基金会精心设计出了一个加以精确规定的正式法律文本,——GNU GPL。左版与GPL是内容及其法律形式,一般原则和具体措施,纲领性概念与实施方案的关系。

GPL——左版合法的实践纲领

GNU GPL是自由软件基金会发布的一个软件授权许可证,全称是《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注[16]),本文简称为GPL。这是一个关于自由软件复制、修改和发布的版权形式的规则体系。

很明显,作为一个法律文本,GPL本身必须是合法的,并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就体现在许可证这种法律形式中。许可证是版权授权书,是一种契约法,也就是不需要通过国会立法程序,而只需要由平等的个人或法人双方的共同同意来建立的法律关系,国家政权则作为这种法律关系的后盾。许可证以版权所有者的版权声明为合法性的来源,以契约的方式建立版权所有者和产品与服务接受者的法律关系。只有遵循许可证规定的条款,接受者才能合法地使用产品。

作为一种法律文本,GPL逻辑严密,体系完整,严密周全,是自由软件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GPL有基本原则相同的新旧版本。另还有一个适用挂接型内容、自由度上稍有变通、一般不推荐使用的《较小适用范围的GPL》版本(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本文根据GNU GPL第二版(1991)文本进行分析。它的正式有效的合法应用形式是英文版,其它语言的翻译文本均被声明不具正式法律效力,但有助于认识理解GPL

GPL共分为三个部分:序言部分;具体条款部分(主体部分)以及使用说明与示例部分。限于文章篇幅,对这一部分的论述我们只能在另外的文章中进行,这里只简要地概括一下GPL 的主要内容。

(一)序言部分。序言部分规定了GPL的宗旨,关于“自由”的定义,自由软件用户的权利和责任,GPL保护自由的两条基本措施、关于没有担保的声明以及对软件专利的鲜明态度。序言部分的第一行就开宗明义规定了GPL的宗旨:  

“大多数软件许可证的用意在于剥夺您共享和修改软件的自由。相反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全力保证您共享和修改自由软件的自由 ——保证自由软件对所有使用者都是自由的。”

  这个立场鲜明的“相反”,说明了GPL新版权的实质和化右版为左版的方法:具有相同的有强制力的合法规定形式,但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反。

序言部分指出,自由是一种精神,而与价格无关。GPL应用者有权选择是否收取服务费用。GPL确保自由软件使用者有自由地发布、获取源代码(见后文对开放源代码部分论述)、修改、截取其部分而生成新的自由软件的自由,而且确保使用者知道他拥有这些权利。这种对具体自由的确保,正是传统右版感到不可思议和最不愿意实行的。右版的目的正在于规定不得再发布、不得“窥探”机密、不得对原始程序进行修改与截取。

然后,GPL提出了总的权利保护和责任义务:禁止剥夺或要求放弃上述自由权利。但如果修改了自由软件或发布了复本,则GPL的规定就转化为责任。很明显,应用者除了享受多种自由外,只有一个责任:无衰减地传递自由。这个责任就是一旦发布复本(无论收费还是免费),GPL的一切权利必须给予该软件后续接受者。这完全不同于右版的“到此为止”法则。

接着GPL表明采取两项措施来保护自由软件获得者的权利:  

1.“用版权来保护[自由]软件。”

2.“向您提供本许可证,赋予您复制,发布和修改本软件的法律许可。”  

这是GPL贯彻左版总原则的点睛之笔。GPL的基本目的就是用合法方式,用传统版权的形式,从产品本身和应用主体两方面全面保护自由软件的自由——自由的复制、分发与修改。借瓶换酒,“依法版”,以右版的契约授权形式,颠倒右版的内容。说它合法也好,说它利用法律来冲击同样合法的右版也罢,它只声明合法地“公平竞争”,GPL条文整个体现了这种精妙的、谋皮换体与脱胎换骨的利用方式。这是它处处表现出的实施精义,也是理解GPL实质的关键。

序言特别声明了不对软件的应用后果提供担保(在GPL的其它部分也有重复强调),这既是行业尤其右版的惯例,更是GPL这个新生事物小心谨慎的自我保护。此一问题还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余地,但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这里只想指出:由于自由软件的开放性,其缺陷的发现与修正是最容易的,自由软件的高质量和易维护性是公认的事实。另外,GPL全面贯彻了一种以使用价值为主要目的,满足应用,全面保护与方便“消费”的真诚态度。与右版把消费者视为利润实现的工具——“因为让我发财,所以不得已感谢与保护消费者”不同,左版及GPL表现了平等、协作、交流贡献、满足需要与爱好,和彻底的消费导向的风格与态度。GPL体现了真正的最有质的意义的消费保护,GPL下的使用主体有最大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是使用价值的享受主体,而不是利润实现的客体。

(二)具体条款规定部分。计13条。分别对GPL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第0款)、简要的使用方法(1款)、程序的修改(第2款)、源码开放(第3款)、警告性规定(第45款)、GPL自动生效和不能修改(第6款)、GPL与其他法律冲突时的解决方法(第7款)、国际传播问题(第8款)、新版本问题(第9款)、遵循其他许可证的软件的连入问题(第10款)、没有担保的声明(第1112款)等方面进行了完整、严密的规定。通过各种契约条款的规定,体现出自由软件运动的一些重要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通过契约条款来保证和保持自由软件的自由性质,使其能够在时间上保证延续,在空间上不断扩大范围,从而使自由软件最终能实现其目的:让所有的软件都成为自由软件。同时,这些条款又充分注意到了自由软件所处的市场经济及私有制度的环境,注意到了,自由软件只能在与其他私有软件和各种类型、层次的半自由软件共存的社会条件下发展自己,所以,需要灵活地处理与这些不同类型软件的相互关系。各条款很好地把原则的坚定性(保持和扩展自由软件的自由性质)和策略的灵活性(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与其他类型的软件搞“统一战线”)结合了起来。

(三)结尾部分。结尾部分是一个在多种情况下使用GPL的示例样本。只需照样填空即可。在此我们只指出其中一个有趣的对比:在示例样本的开头,照例要求注明“版权所有”的声明,但在结尾部分却建议“如果需要,您应该取得您的上司(如果您是程序员)或您的学校签署放弃程序版权的声明。”前面的“版权所有”声明,如本文已经分析过的,是为了用传统的版权来合法地保护自由软件,后面的“放弃版权”,则是要使其改嫁GPL版权,即左版。所以,前后虽然在形式上是相反的,但实质都是为了使传统版权(右版)转化为新型的版权(左版)。   

关于左版的思考(左版的意义)

迄今为止,左版是成功的。

左版促进了软件技术。左版软件为软件开发和普及作出了巨大贡献,GNU/LINUX是最好的证明,加入GPL的自由软件越来越多,涵盖各个方面,甚至出现了研究分形和生物基因等前沿科技方面的自由软件。

左版的自由复制、低价格以及迫使商业软件降价等,让尚不富裕的地方和人士有了享用软件运用电脑的机会,在任何大学,你都能看到愉快地使用自由软件的、莘莘学子及他们的老师——这仅仅是很小的例子。左版造就了低成本高效益采用电脑技术,并通过信息技术进而改造传统产业可喜局面,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很多大型项目也采用左版软件。

左版影响了整个IT领域。主要由于左版、GPL及其下的产品,自由软件世界蓬勃扩大,出现了各种与自由软件结盟的团体,出现了温和改良、影响巨大的“开放软件”,连大型商业软件公司也不得不关注自由软件,不得不降价,不得不搞开放。出现了专销自由软件的大型上市公司。硬件公司也参加进来,有的赞助自由软件的,有的预装自由软件的。

左版和GPL不仅传播了或免费或便宜的优质软件,保护了开发与使用的权益,而且它传扬着一种更高的精神文明,表现出一种追求理想、关心社会、开发智慧、协作贡献及英勇顽强的精神。

左版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的变化有密切关系。在本质上,左版提出的社会目标是不局限于软件版权体系的改革的。  

左版的意义是广泛而深刻的。这里,我们不可能深入分析,只能简要谈谈部分有关看法(很多分析评论我们只能在其他文章和专著表述)。

左版的意义首先在于,它在传统版权体系中冲破了一个缺口,使人们第一次可以认识到,版权体系不是天经地义的,而是包含了矛盾的。我们可以从斯多尔曼的各种论述和演讲中概括出,这种矛盾就是传统版权体系的私有性质和信息的社会化共享要求的矛盾。斯多尔曼的这种认识是对当今信息化时代的客观现实的反映,自由软件运动正在成功地证实着这种认识的正确性。

但左版的意义又不仅仅局限于软件版权领域,实际上它可以合逻辑地推广来理解其他非软件知识产品领域。GPL许可协议本身虽然只是一个软件许可协议,但是其条文可现成地用于其他领域(注[17])。随着信息共享客观要求的发展,各领域也可以有自己的GPL。海外一篇有代表性的文章(注[18])则明确认为,左版精神适用于全部知识产权领域,而不限于软件。这是因为,信息共享的道理是相通的。斯多尔曼也曾写过一篇微型的社会幻想小说,表达了一种一般的知识共享的理想(注[19])。这种一般的信息和知识共享的理想首先在软件领域产生出来(注[20]),是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使信息与所有制的冲突在软件领域表现得更猛烈一些罢了。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在生产和生活中占有更重要而普遍的地位,这种信息、知识与所有制关系的冲突必然会从软件领域扩展到其他领域。事实上,这种冲突在其他领域也已经是事实。随着信息复制的越来越容易,随着一些知识产品被复制到互联网中,著作权纠纷越来越多;互联网中的隐私权侵犯问题收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人类基因的一部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动、植物基因的一部分已经被一些跨国公司申请为专利,等等,这些现象最终会在非软件领域激化信息、知识共享要求与所有制的冲突,必然导致和发展全面信息共享的社会要求。

进而言之,信息共享也与全部资源共享相关。如果软件共享了,计算机还可以长期被私有独占吗?全部网络设备呢?如果知识共享了,应用知识来开发资源的活动及其所使用的工具体系还能长期被私有独占吗?

这并不仅仅是一种以左版为原点的抽象推论。事实上,互联网中已经出现了许多硬件资源共享团体,其中最突出的一个团体名为OpenCorse。他们主张在互联网上公布包括芯片在内的计算机硬件设计资源,例如各种设计方案、图纸之类,以便全球共享,而且已经付诸实施。尽管这还远远不是共享计算机,更不是共享各种机械设备,但它让我们看得见信息共享的理念已经在向资源共享推进。如果我们再考虑到,信息和广义的软件资源在整个资源中所占比重正在变得越来越大(注[21]),那么我们就可以更加明显地看到这种共享范围逐渐扩大的深刻意义了。

但我们需要回过头来分析一下维纳。维纳的问题在于,他只注意到了信息共享的技术本性,而完全不了解信息共享的社会障碍。信息共享的技术本性的展开,同时又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而社会历史过程比技术过程复杂得多。在软件领域产生出左版,就说明信息技术发展中提出的信息共享问题,需要通过版权这种社会关系的变革来推进。斯多尔曼在一次接受访谈时谈到,他就是要通过GNU软件技术工程来改造社会(注[22]),说明他已经观察到技术革命与社会改造的密切关系。但这种关系要比斯多尔曼已经看到的还要深刻一些。斯多尔曼在致本文作者的一封信中曾谈到,他发动的自由软件运动并不以反对资本主义为目标。但是,要实现信息和知识共享的理念,不从整个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进行分析和实施社会改造,是不可能彻底的。其实,我们从斯多尔曼的许多言论中,特别是从自由软件运动本身的实践中也可以看到,自由软件运动正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自我否定因素,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体变革相关的,尽管这些是斯多尔曼自己没有意识到的。

因此,我们认为,左版和整个自由软件运动的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它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在当代最新技术成果和社会进化条件下的反映,并且正在现实地推动资本主义的变化。不管自由软件运动的意识如何看待自己,左版在本质上对传统版权体系的否定,是触动了资本主义所有制体系和法权体系的一方面,是意义重大的。而整个自由软件运动的实践则从多方面触动着资本主义制度。

   尽管在有效地前进,左版的世界距离它的理想还有距离,受到攻击和压力也很大,它的前途肯定有曲折和分化。但不管左版的前景是壮丽还壮烈,它作出的贡献都已经是一笔宝贵财富。在右版独行的数百年间,左版“万马齐喑叫一声”(脚注:《毛泽东诗词·七绝 刘蕡》,中央文献出版社),以其坚强的原则和精妙的策略,带给信息技术一股新风,更带给信息社会长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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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参考文献均见理查德·斯多尔曼等人发表在自由软件基金会网站上的论文,网址:http://www.gnu.org/philosophy/。本文“标明论文出处者,均参见此网页。


[1] Brian Martin,“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请参见: http://www.uow.edu.au/arts/sts/bmartin/pubs/95psa.html.

[2] 参见我们在《论自由软件运动》(《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中对自由软件运动的综合述评

[3] 理查德·斯多尔曼(Richard Stallman)所写的《GNU工程》注1。其中“左版—所有权利被保留”一句的英文原文是:Copyleft--all rights reversed”。

[4] copyleft一词的字面意思是“复制并留下”,与copyright严格限制复制的意思相对立。

[5] 参见自由软件基金会网页:http://www.gnu.org/philosophy/

[6] 见《红帽旋风》,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第84118页。

[7] 参见“Linux世界”杂志记者J.S.Kelly 2000年3月对斯多尔曼的采访。

[8] 按:这里的公有特指社会公域中信息和知识的自由享用。

[9] 要了解这些不同层次的自由软件,请参见《分类:自由和非自由软件》、《什么是自由软件》,亦请参阅《论自由软件运动》(出处同注2)。

[10] 参见斯多尔曼文章《实用的理想主义》。

[11] 参见斯多尔曼文章《销售自由软件》。

[12] 参见斯多尔曼文章《什么是左版?》。

[13] 参见斯多尔曼文章《什么是左版?》。

[14] 参见《为什么软件不应该有所有者?》。

[15] 参见斯多尔曼文章《GNU宣言》。

[16] 关于GNU,请参见《论自由软件运动》(出处同注2)。

[17] GPL条文中实际上也包含推广到其他领域的内容。

[18] 迈克尔·斯图兹( Michael Stutz),《把左版应用于非软件类信息》, http://www.dsl.org/copyleft/non-software-copyleft.shtml

[19] 斯多尔曼,《为阅读权而斗争》

[20] 实际上,信息论的创始人之一,维纳就从狭义的信息论角度谈论过信息的共享本性,但他对这种本性的了解是简单和抽象的,完全没有顾及这种本性历史地展开过程中所包含的矛盾

[21] 集成电路在物质上变得越来越小,而所包含的有组织的信息量变得越来越多就是这方面最典型的一个例子

[22] 1986年美国《拜特杂志》对斯多尔曼的访谈,斯多尔曼的原话:“GNU实际上是一个社会工程,它使用技术手段来进行社会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