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知识产权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布赖恩·马丁〔Brian Martin

 

(标题注释:作者布赖恩·马丁,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伍伦贡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部研究人员。本文发表于《哲学与社会行动》杂志21卷,第3期,19957-9月,7-22页;更新的版本收入《信息解放》一书第3章(Information Liberation, London, Freedom Press,1998)。原文附有一个数量巨大的参考书目,由于篇幅限制在译文中删去,但有兴趣的读者可刊载原文的网站进行查阅:http://danny.oz.au/free-software/advocacy/against_IP.html

http://www.uow.edu.au/arts/sts/bmartin/pubs/98il/il03.html ,)

 

 

有着一种反对知识产权的强烈主张。有许多否定信息所有权的推论,如象阻碍贫穷国家的创新和开发。大多数惯常为知识产权作的辩护都经不起详细审查。

特别地,思想市场这一隐喻并不为思想的所有权提供正当理由〔译注:本文中提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如“思想市场”一词中的“思想”的英文原文为 ideas 特别具有“思路、构思、想法、创意、点子”等创造性思想的意思〕。正像日常语言中的情况那样,对知识产权的另一选择是知识产品不被占有〔译注:本文中的own基本都译为与产权有关的“占有、私有”,以便与一般的“(并不与什么特别的权利相关的)有、拥有”相区别〕。反对知识产权的策略包括全民抵制、促进非占有的信息、和培育更协作的社会。

 

       1980年,George Munster Richard Walsh曾出版了一本题为《关于澳大利亚防务与外交政策1968-1975的文档》的书。这本书再现了许多机密的政府备忘录、简报和其他有关澳大利亚卷入“越南战争“,以及导致印尼入侵东帝汶和其它问题的文件。这些材料的披露使澳政府深陷窘境。政府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行动,既引用“刑事法案”又引用“版权法案”,发出了一项临时禁令。该书刚上市,便被没收。从该书中进行摘登的两家主要报纸也被查封。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裁定,“刑事法案”不适用,但那些材料是受到由政府拥有的版权保护的。随后,Munster Walsh写出了一本书,用概要和简短引用介绍了有关信息(Munster1982)

 

       这是很多例子中的一个,这些例子表现出版权是如何被用来牺牲言论自由而保护面对挑战者的强权利益。然而,在涉及的话题中,对版权更为标准的辩护是它推动思想的创造和传播。

 

       版权是四个主要知识产权—或者换句话说,信息所有权—类型中的一种。其它三种是专利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版权适用于思想表达方面的活动,如写作、音乐和图画。专利权适用于发明,比如,为对象和制造过程进行设计。商标是关联于某种商品、某项服务或某个公司的标记。商业秘密适用于机密的经营信息。

 

       大多数人所熟悉的产权类型是物质对象。人们占有衣服、汽车、房屋和土地。当人们占有思想时,就被称作知识产权。但伴随着占有思想,一直有个大问题——对思想的独占使用或控制与适用于物质对象的独占或控制相比较,几乎没有什么意义。

 

       很多物质对象在某一时间只能被一个人使用。如果一个人穿了一双鞋,同一时间就没有另外的人可以穿这双鞋。(穿那双鞋的人通常也占有该鞋,但并非总是这样。)这对知识产权却不成立。思想可以被不断复制,但是拥有原件的人仍可完整使用它。设想你写了一首诗。即使一百万人复制并阅读这首诗,你自己仍能阅读这首诗。换句话说,一个以上的人可以使用同一个思想——一首诗,一个数学公式,一首曲调——毫不减低其他人对该思想的使用。在这一点上,鞋和诗根本不相同。

 

       技术的发展已使得制造信息的复制品既廉价又容易。印刷曾是个巨大进步:它消除了文献手抄复制的需要。影印和计算机甚至已经使生成书面文件的复制品更为容易。照相和录音对视听资料的复制同样也已经更容易。保护知识产权的技能正在被技术所破坏。但是仍有一股要扩张信息所有权的强大推逼势力。

       本文概述了反对知识产权的情形。我通过提及起因于信息的所有权的一些问题作为开头。然后,我转向为知识产权作的标准辩护中的毛病。接下来,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重要联系的、有关所谓“思想市场”的一些问题的总看法。最后,我概述某些对知识产权的替代选择和一些为向此替代选择推进的可能策略。

 

知识产权引发的一些问题

       政府产生大量的信息。它们产出人口统计,经济、生产和健康的数字,法规文件,和大量的报告。这种信息的产生通过税收来支付,因此,对于公众的任何成员,它似乎都应是能被获用的。但在有些国家,这类信息的有一些被移交给了公司,这些公司则把它们销售给任何会付钱的人。公共资助的〔Publicly funded〕的信息被“私有化”〔privatised〕,并因而不再被自由地获用 (Nelkin 1984)。当政府产出的信息被政府把持〔retained〕时,事情可能就不太妙了。按照在《澳大利亚防务与外交政策的文档》案例中所显示的,版权是一种被用来向公众隐瞒信息的技巧。

专利权背后的思想是:当发明者对制造、使用或销售该发明拥有了一段有限时间的独占权后,该发明的基本原理会被公开。但是也有很多专利一直被用以压制发明的情形(Dunford, 1987)

 

公司可以取得一项专利,或购买某个别人的专利,以便抑制其他以后要应用那些思路的公司或个人。例如,1875年自其开始,美国公司AT&T收集了很多专利以确保它在电话方面的垄断。这延缓了无线电的引进长达20年。与这一类似的情形一样,通用电器公司用专利的控制来妨碍日光灯的引进,因为,日光灯对这个公司的白炽灯市场是个威胁。

 

商业秘密是压制技术发展的另一种方法。但是不象专利〔期满后必需公布—译注〕,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不会被迫公布。

 

一种最新的、被分类为知识产权的领域是生物信息。美国法院规定,遗传序列〔genetic sequences〕可以有专利权,哪怕在该遗传序列“在自然界”中被发现的,只要在离析(isolating)它们时使用了某些人工方法就行。这已让公司们竞相在无数的遗传编码上获取专利。在某些情形中,专利已经获准适用于一个完整核酸的所有转基因形式,如象大豆和棉花(Mestel, 1994)。结果是严重压制了由非专利持有者进行的研究。

 

另一个结果是跨国公司正在把发现于“第三世界”的植物和动物专利化,以致某些“第三世界”的人竟然得付钱使用种子和其他遗传物质,而这些东西对他们来说多少世纪以来一直是自由获用的(Shiva and Holla-Bhar, 1993)

 

       更一般地,知识产权对于富国来说,是又一个从穷国榨取财富的方法。

被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穷国人民遭受了巨大的剥削,看来唯一公平的是,应将产生于富国的思想无偿地提供给穷国。但是在关贸总协定〔GATT〕谈判中,富国的代表,尤其美国,一直坚持强化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肯定用不着更好的暗示了,对那些已经强大且富裕者来说,知识产权具有首要价值(Drahos 1995; Patel 1989)

 

       虽然实际上大多数创作者事实上并未从知识产权中得到多少利益,但来自知识产权的潜在的金融回报却被说成是为个人创作提供激励。独立的发明家经常被忽略或受剥削 (Lancaster 1992)。公司和政府的雇员有了一个值得保护的思想时,通常是由机构获得版权或专利权,并不是雇员自己。因为知识产权可以销售,因而富者和强者通常是受益者。应该注意的是,富者和强者很少对新思想的创造贡献大的智力劳动。

 

这些问题——政府信息的私有化,专利的压制,遗传信息的产权和信息不为真正的创造者所有——是因整个知识产权观念而来的、一个更深层问题的表现。不象货物,思想的丰裕供应没有物质障碍,(真正更大的问题可能是思想过剩)。知识产权的企图是制造一种人为的稀缺,以便损害大多数人而向一小撮人送酬劳,知识产权加剧了不平等,它助长信息与思想的全面竞争。相反,协作才产生大得多的意义。

 

对盛行的辩护的批评

       针对那些被用来证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的主要辩护论点,Edwin C. Hettinger(1989)已经提供了一个见解深刻的批评,因此概括一下他的分析是值得的。(也可参看Ricketson 1992)。Hettinger以反知识产权的浅显论据作为开始,Hettinger指出,被共享的知识对象仍允许原始拥有者使用它们。因此,举证的责任应该扔回给那些支持知识产权的人。

 

       支持知识产权的第一个辩护是人们的劳动成果应该归于他们名下。Hettinger的回应是,并非所有知识产权的价值都应归于劳动。知识产品的价值也不应归于单个劳动者或任何小团体的工作。知识产品是社会产品。

 

       设想你已写成了一篇论文或创造了一项发明。你的知识作品不是存在于社会真空中。没有其他众多的人提供的大量早期努力——知识的和非知识的——那将一直都是不可能的。这包括你的老师和父母,还包括之前早已对你的贡献提供了基础的作者和发明者。还包括很多在理论上及实践的不同层次上,详述过与使用过各种思路和技巧,并为你的贡献提供了一个文化基础的人。还包括创建了印刷出版的人,铺设电话线的人,修建道路与楼房以及用其他方式为社会“结构”作过贡献的人。还有其他很多人都可以被提到。关键在于任何一件知识作品始终是被建立于某种基础上的,没有以前很多人的工作是不可想象的。

 

       Hettinger指出,思想发展的早期贡献者现在已不存在了。因此今天的贡献者索要全部名誉是不正当的。一件知识产品的市场价值是一个人的贡献的合理标志吗?当然不是。像Hettinger注意到的以及像在下一节将要讨论的那样,市场只是在各项产权权利已经建立起来时才起作用,因此,辩称市场能被用来测量知识的贡献是一个循环论证。Hettinger用以下方式总结了这一点:“某个劳动者作为一个权利实体天然地有权得到她的产品市场价值的观念,是一个虚构的说法。单个劳动者在什么程度上应被允许得到他的产品的市场价值,这是个社会政策问题。”(p. 39)

 

       一个相关的辩护是,人们有权利占有和独自使用他们开发的东西。Hettinger的回答是,这并不表明他们应享有市场价值,也不表明他们有权防止他人使用该发明。

 

       支持知识产权的第二个主要辩护是,人们因为他们的劳动,应该享有所有权的各项权利。这就提出了什么人应该享有〔这些权利〕这个一般性的问题,一个被哲学家们分析过的题目。他们的通常结论与很多人认为是“常识”的东西相反。Hettinger说道,对劳动的相称的报酬应与该劳动者的成就、所冒的风险和道德考虑成比例。这听起来都正确——但是,不管是通过市场还是以其他标准来评估,这都与劳动成果的价值不成比例。这是因为知识作品的价值受到了不由作者控制的事物的影响,包括运气和天赋。Hettinger说,“一个生而具有非凡天赋的人,或一个极为幸运的人,在这些特性的基础上,不应该享有什么”(p. 42)

 

       一个音乐天才如象莫扎特,可以对社会作出伟大的贡献。但是天生具有巨大的音乐天赋,并不为拥有音乐创作权或表演权提供正当理由。同样,开发一个象“忍者神龟”那样成为不可思议地流行的玩具的劳动,也并不为占有所有可能的海龟形象使用权提供正当理由。

 

       一个人在一项任务上辛勤工作,而另一个人有相同才能,但工作不够勤奋,这样的情形又如何呢?前者不应该享有更多的报酬吗?或许如此,但是,产权权利为分配报酬提供一个合适的机制——这没有那么简单轻巧,因为市场特别不成比例地回报那些因某项发明而成功地索要到产权权利的人。

 

       支持知识产权的第三个辩护是,私有产权是促进隐私的一种方法,也是个人自治(personal autonomy)的一种方法。Hettinger回答道,隐私由不披露信息而得到保护,并非由占有信息而得到保护。商业秘密不能在隐私问题的范围中受到保护,因为大公司不是单独的个人。至于个人自治,版权和专利对此也不是必需的。

 

       第四个辩护是,为增进更多的思想创造物,就需要知识财产上的权利。Hettinger认为,这可能是唯一经得起批评的、为知识产权辩护的的理由。虽然他仍然有所怀疑。他指出,那整个辩护被建立在一个矛盾上,即为了促进思想的发展,必需促退人们以之使用思想的自由。

 

       没有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这一支持知识产权的辩护不能被判明。Hettinger说道,需要有一个调查:为决定一个最合适的时段以促进知识作品,专利和版权应该被批准多长时间。应该注意到,虽然知识作品的范围和发展速度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一直增加着,但正如所能预料到的那样,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长度不仅一直没有像预料的那样被减短,却反而被大大增加了。

 

19世纪的很长时期中,美国没有版权,却发展得很好。版权的有效期以前曾只有几年,现在却可能是作者的终身再加50年。在很多国家,化学品和医药品直到最近都没有专利(Patel 1989)。这表示,即使知识产权在鼓励新思想的基础上可以被证明为是正当的,那也并不是现行版权和专利体制背后的驱动力。

 

思想市场〔marketplace

       知识产权的观念与思想市场的概念有许多关联,是一个在言论自由的讨论中被广泛使用的隐喻。因此,更深入地研究知识产权促进新思想发展的主张,有助于细察思想市场的概念。

 

       思想市场这一形象比喻表达的是思想为被接受而在市场中竞争。只要竞争公平——这意思是指所有思想和贡献者都被允许进出市场——那么,好的思想将最后胜过差的思想。为什么?因为人们将认识到好思想的真实与价值。另一方面,如果市场不公平,例如市场被某些集团独占着,那么,某些思想就得不到测试与检验,〔竞争〕成功的思想就不一定是最好的思想。

 

从逻辑上说,不存在思想市场必需是被占有的思想的市场的理由:知识产权并不能靠思想市场〔这一比喻〕而被严格证明是正当的。但因为市场隐喻是一种经济比喻,就有一种把知识产权与思想市场联系起来的强烈倾向。稍后此问题将被讨论,这两个概念之间确实有某种联系,但并不是以它们的辩护者通常设想的那种方式相联系。

 

       存在着大量思想市场失败的实例。被污蔑的或无权的集团的观点极少被提出来。这包括很多种人,尤其是少数民族、囚犯、失业者、体力劳动者和现状的激进批评家 (McGaffey 1972)。甚至当这些集团自我组织起来宣传他们的思想时,如像在和平运动的集会与游行那种情形中,在媒体聚焦于他们的抗议的同时,他们的意见通常被忽略了。

 

       很明显,好的思想并不总是在思想市场上获胜。举一个例子,认为工人的意见的价值天生就比老板的低——这说法就很难令人信服。然而,他们各自的观点在媒体中的表达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

 

结果之一就是出现了很多以损害工人来服务于雇主利益的观点——例如说人们没有工作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一直不充分奋力地找工作——这些观点虽然事实上被所有有见识的分析家所拒绝,但还是被广泛地接受着。

 

       对于思想市场的失败,有一个简单而基本的理由:不平等,尤其是经济的不平等(Baker 1989; Hanson 1981)

 

坐在一个房间里讨论问题的一群人中,可能存在着对不同思想作标准评价的某种指望。

 

但是如果上述的这些人被分隔在他们各自的电视机前面,而他们中的一个占有着电视台,那很明显,就没有什么思想检测的基础了。

 

现实的情况是,富有而强大的集团可以推行他们的思想,与此同时,持有不同看法的人几乎没有反驳的机会。大公司们付得起广告和其他市场营销方式的钱。

 

政府影响着媒体的实际所为,同时也直接管控媒体。大众媒体本身也是强势的企业——不论是归政府还是归行业所有——它们增进自身的以及广告客户的利益(Bagdikian 1993)

 

只是在参与者接近平等的环境里,如象在某种理论性学科中同层次人之间的知识讨论,思想竞争这种隐喻还可以说有某种价值。

 

但是,媒体或思想的产权对这种讨论几乎不是一个先决条件。

 

只有实力的平等才是根本的。举很多可能的例子中的一个,当公司的雇员缺乏可以不受处罚地畅所欲言的自由时 (Ewing 1977),他们不可能平等地参与谈论。

 

       有些思想是好的——在对社会有价值的意义上——但是不受欢迎。

 

强力集团不欢迎其中的一些,如象〔揭发出〕政府和大公司犯下了大罪恶(Ross 1995),或者〔揭发出〕有需要被制止的、在曲解和压制工艺技术中进行的某笔大交易。(Wright 1991)

 

另一些则正在挑战大众,如象认为监禁与关押并不减低犯罪率,或者认为为任务中的优秀成果酬劳钱财、或为学校的优秀作业评分划等都是起反作用的(Kohn 1993)。(毋需说明,个人都可以不同意此处使用的例子。情形并不是建立在例子本身之上,而是建立在某些重要的情形之上,在那些情形中,有社会价值的思想不受欢迎,而且被排挤掉。)

 

思想市场对探讨这些不受欢迎但值得认真对待的思想完全不起作用。大众媒体只是设法通过取悦大众,而不是通过让他们正视挑战性的思想来争取他们(Entman 1989)

 

       思想市场常被用来证明言论自由是正当的。

 

这一辩护是说,为了思想市场的运转,言论自由是必要的:如果某些类型的言论被剥夺了,则某些思想将不能上市,因而最好的思想将不会获得成功。

 

这听起来好象有道理。但是,即使是在言论自由是人类自由的本质这一议题中谈论保护言论自由,拒绝思想市场依然是可能的(Baker 1989)。反过来说,保护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维护大众媒体的利益(Lichtenberg 1987)

 

       如果思想市场行不通,那解决的办法是什么呢?

 

通常的看法是政府应该干预以确保所有集团都能公平使用媒体。

 

但这种基于推进机会平等的办法,忽视了经济不平等这一根本问题。

 

即使少数派的集团能有一些有限的机会在大众媒体中提出他们意见,这也无法应对政府和公司宣传它们观点的强大实力。此外,这也保留了大众媒体作为传播思想的中心机制的角色。

 

所谓的改良建议不外或是保持现状,或是引进政府审查机制(Ingber 1984)

 

       隐含于市场模式的是自我调节思想:“自由市场”被假设为在没有外界干涉的情况下运转,而且当然地,在外界干涉最小时其运行最好。

 

在实践中,甚至货物中的市场也不会自发地运行:哪怕是最自由的市场,国家也被紧而深地卷进去了(Moran and Wright 1991)

  

在思想市场的情形中,国家涉及到塑造市场并令其成为可能两个方面,例如,通过促进和调控大众媒体。

 

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美国,使用在关贸总协定(GATT,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上的强权政治,一直是建立一种知识产权的高度贸易保护体制后面的操纵力量(Drahos 1995)

 

       法院除了实际上解释法律以维护现状外,可能还会使用思想市场的那些巧辩。例如,言论可能要到实际上有了某种重要价值时,才被视为是自由的。

 

    那么,当言论自由涉嫌表现出一种“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时,它将打大折扣。例如,和平主义者在披露信息被推测为是威胁“国家安全”时,情况就是如此(Gleditsch 1987)

 

但没有行动的言论是没有意义的。真正的自由要求人们在实践中宣扬其观点的自由。强权集团有权力和能力这样做。法院不过是在其他人试图要同样做时来进行干预。

 

商贸的情形通常也是这样,基于产权的“自由市场”服务于强大的生产者的利益。

 

在思想的情形中,这不仅包括政府和大公司,而且还包括了与大学、娱乐、新闻和文艺相关的知识分子与专业人员。

 

其它团体如像体力工人要与这样一个知识思想阵容对立竞争,是非常困难的(Ginsberg 1986)。思想市场是一个有偏见的和虚伪的市场,通常服务于精英们之间的最佳关系的调节,并向他们提供合法性(Ingber 1984)

 

       这一分析的含义是,知识产权不可能在思想市场的基础上被证明为是正当的。

 

对知识产权进行的功利性辩护是:由于金钱动机,为激励新思想的产出,这种所有权是必需的。

 

这种金钱激励被设定为来自市场,其正当性辩护就是思想市场。

 

正像批评家们引以为证的,如果思想市场由于经济不平等而无效,或更为根本地,思想市场是为思想的强权生产者服务并为精英们的角色提供合法性的一个虚伪创造物,那么,建立知识产权的情形根本不成立。

 

知识产权只能用来恶化不平等,它本身就建立在这种不平等之上。

 

替代方案

       替代知识产权的方法是直接了当的:知识产品不应被占有。这意味着它不被个人、公司、政府或作为公共产权的社团所占有(译注:“作为公共产权的社团”的原文为“the community as common property”,而这个表达是含义不清的)。这意味着思想能够被任何需要它的人使用。

 

       这一方案可行的例子是语言,包括词汇、声音和我们日常交流的语义系统。口语对每个使用它人来说都是自由的。

 

允许某个集团占有语言,会放出乔治·奥维尔的《1984年》〔译注:George Orwell,英国作家。他的《1984年》这本政治讽刺幻想小说出版于1949年,幻想1984年出现的三个分割了全球的专制国家〕中的妖怪。(实际上,公司们通过商标确实在控制部分语言—原注)

 

       另一个例子是科学知识。

 

科学家确实做了研究并又公布了研究结果。大部分科学知识是公共知识(Ziman 1968)。某些科学领域不是公众的,如象机密的军事研究。通常被引以为证的是:科学最生动活泼的部分是那些最少保密的部分。

 

开放的思想能被检验、质疑、修正和改进。把科学知识转变为市场上的商品——这在遗传工程中正发生着(Mackenzie et al. 1990; Weiner 1986)——如被证明的那样是抑制科学的。几乎没有科学家抱怨他们没有占有他们产出的知识。 当公司或政府试图控制这些思想的传播时,他们确实最适合抱怨。

 

大多数科学家从政府、公司或学院领取工资。他们的生活不依赖出版作品的版税。大学里的科学家有最大的自由。他们搞研究主要动因是为了研究和发现的本能满足——这是世界上许多伟大科学家的一个关键动机——以及为了得到他们圈内的赞誉。把科学知识转为知识产权会打击很多科学家对其工作的积极性。

 

       语言和科学知识都不是理想而完美的;它们的确常被用于有害的目的。尽管如此,很难想象把它们转成私有财产(property)怎么会使它们更好。

 

       科学的情形显示出,没有知识产权,蓬勃活跃的知识活动是完全可能的,而事实上它之所以可能生机勃勃,恰恰是因为信息不被私有(owned)。但与科学不同,有很多领域一直长期以知识产权作为生存要素而运行。没有信息所有权会发生什么情况?会引发很多异议。这里,我将讨论这些异议中的几个。

 

在很多知识工作者心中,一个巨大的恐惧就是剽窃。通常的想法是,知识产权提供反剽窃的保护。毕竟,没有版权,有些人为何不能把他们的名字放到你的论文上并发表它?但事实上,版权提供反剽窃的保护微乎其微,而且也不是个对付剽窃的好方法 (Stearns 1992)

      

剽窃的意思是未获适当的认可而使用别人的思想。存在着几种类型的剽窃。

 

一种是思想剽窃:有人取走你的原创思想,换一种表达方式来作为他们自己的思想。版权根本不提供反对这种剽窃形式的保护。

 

另一种剽窃类型是逐字逐句的剽窃。有些人拿走你写好的文字——一本书、一篇文章、几个段落或甚至一个句子——作点小修改或不作任何修改后,便作为他们自己的东西发表出来。这类剽窃要被版权追究——假设你持有版权。

 

在很多情形中,版权不是由作者而是由出版商持有。实际上,剽窃在不同方式和程度上始终持续地存在着(Broad and Wade 1982; Mallon 1989; Posner 1988),而版权法几乎从来就无法被用来反对它。对剽窃最有效的对抗不是法律行动而是公开。

 

至少在作者群中,剽窃被广泛地谴责。对于大多数作者,有充分得不能再充分的内心力量令他们小心翼翼地避免被揭发为剽窃者。为何版权不提供反剽窃的保护,有一个甚至更为基础的原因:最流行的剽窃类型被构建入社会各层级之内。

政府和法人的报告在高层官僚的名义下发表,他们根本没写这些报告;政治家和大学校长作的讲演是由下属写稿。这些就是原创作者身份问题上深刻而广泛的误导的例子:强权地位者正是以原创身份拿走下属的作品名誉权的。

 

假如版权的确有什么效果,那它不是对抗而是加强这种制度化的剽窃

 

所有的作者、发明者和其他依靠版税为生的人的情形怎样呢?

首先应该注意到的是,只有极少数的个人从版税中挣到足够的生活费。

大多数来自知识产权的回报流向几个大公司。但对那些依靠版税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报酬的知识工作者,问题仍然是严重的。

 

       这种情形中的替代方法是经济体制的某种改组。知识工作者可以接受一份工资,就像大多数科学家那样。

 

       摆脱知识产权会减少少数成就非凡、独具创造力的人士的收入,如象作家阿加莎·克里斯蒂〔Agatha Christie〕,作曲家安德鲁·劳埃德·韦伯〔Andrew Lloyd Webber〕和电影摄制家斯蒂帝芬·斯皮尔伯格〔Steven Spielberg〕等。出版商不经许可可以重印克里斯蒂的小说,剧场公司可以随时随意上演韦伯的歌剧,而斯皮尔伯格的电影可以在任何地方被复制与放映。“侏罗纪公园”的T型衫、玩具和小饰物可以被随意生产。在某种程度上,这会减少由这些人士表现艺术的机会及由此而来的收入。

但是会有经济资源的释放:会有更多的钱能为其他创造者使用。没有了把钱导向他们本人和他们的家族企业的知识产权,克里斯蒂、韦伯和斯皮尔伯格照样会受大众欢迎。

 

       但是对创造的激励的情形又怎样?没有了钱财和名声的可能性,用什么激励有创造力的个人去产生天才的作品?实际上,多数创造者和革新者是被他们自己内在的兴趣而不是被报酬所激发。与流行的看法相反,有大量的证据显示,报酬实际上会减低作品的质量。如果目标是更好的和更富创造性的作品,那么在计件基础上,比如象通过版税,向创作者付费,会是反效果的。

 

       在一个没有知识产权的社会中,创造力和创造物有可能兴旺、繁荣。如果没有知识产权,被设想要发生的大多数问题——如象放弃了版权的小出版商的维持——都要归因于维护不平等的经济秩序(economic arrangements)。对于一个没有知识产权的社会,健康合理的基础是更大的经济和政治的平等。这不只是意味着机会均等,而且还有成果均等。这不意味着均匀单调,也不意味着来自顶层的强制拉平:它意味着自由和多样性及一种人们能得其所需的状态。这里没有篇幅来充分探讨这个问题,但这已足以说明:在平等偏好中,存在着强有力的社会的与心理的论据(Baker 1987; Deutsch 1985; Ryan 1981)

 

变革的策略

       挑战知识产权是一个令人生畏的任务。知识产权被很多强权集团支持着:最有权势的政府们和最大的公司们。大众媒体似乎完全站在知识产权一边,部分原因是如果信息被更加自由地复制的话,媒体垄断将会被斩根;部分原因是最有影响的新闻界人士为了他们的谎言要依赖辛迪加〔指媒体垄断集团〕的权利。可能也很重要的是来自很多小的知识生产者对知识产权的支持,包括教育与研究机构的和自由撰稿的作者。虽然金钱回报对这些知识分子很少有重要意义,但是他们一直被说服去相信,他们需要并且应该享受他们小小的版税。

 

类似于这样的情形是,商品和土地的小业主们,如象私房房主,坚决保护私有产权制,而这个制度的主要受益人是那些极富有的人,他们拥有立基于很多其他人的劳动之上的巨型企业。

 

另一个发展策略中的问题是孤立地挑战知识产权是没什么意义的(着重号是译者加的)。如果我们仅只设想知识产权被废除,而经济制度的其他部分没有改变,那么很多反对意见会被构造出来。挑战知识产权必须包括支持今天的小知识生产者的方法的发展。 挑战知识产权的一个简明的方法是,以再生成被保护作品来直接反抗它。从知识产权的观点来看,这被称作“盗版。”(考虑到,例如,当一个老板拿走下属的作品名誉权时,或者当一个“第三世界”的知识分子被招慕到“第一世界”的某个岗位时,并没有这样的词语被使用 (Verzola 1993),因此,这是个富有启发意义的词语)。这种情况每天都在发生,人们每天都在影印有版权的文章、转录有版权的音乐、或复制有版权的软件。正是因为非法复制如此容易和如此普遍,政府和大公司已经摆开了推进知识产权权利的攻势。

 

       不幸的是,非法复制,不是一个反知识产权的好策略,远比以偷窃货物来挑战物质所有权的方式还糟。任何种类的偷窃都隐含地接受现存的所有权制度。靠设法掩盖复制行为和逃避惩罚,复制者表现出承认该制度的合法性。远比非法复制有力得多的是公开地拒绝与知识产权合作。这时非暴力的行动方式能够被采用,包括不合作、联合抵制和建立替换的制度(Sharp 1973)。通过各方面公开的对抗,会出现把注意力集中到这一利害攸关的问题上并开创对话的极大机会。通过在反对中坚持原则,并自愿接受处罚——这些处罚或许会施加给违反基于知识产权的法规的民众,会出现把第三方争取过来的极大机会(Herngren 1993)。如果苛刻的处罚被施加给挑战知识产权的人,这很可能会产生一种强烈的同情反响。如果出现了对知识产权法律大规模的民众不服从,那它将是不可阻止的。

 

       类似这样的情况正在出现。由于有版权作品的影印是如此普遍,几乎没有任何要对小违反者执法的企图——这样做会犯众怒。因此,版权权力机构从知识产权中寻求其它聚财的方法,例如以图书资料库的复制品为基础的事业单位的付款等。将会出现更大的冲击,这种冲击来自从道德原则上对知识产权的挑战,尤其是,如果一些卓越人士参加进来的话。

 

       另一个重要的策略是非占有(non-owned)信息的推广。一个好例子就是被制造成对任何需要者都有获用自由的计算机软件。 “自由软件”(译注:此处“自由软件”这个词原文为“freeware”,斯多尔曼主张不要使用freeware这个词,因其含义模糊。斯多尔曼自己用来表示“自由软件”的词是“free software”。参见斯多尔曼《自由和非自由软件分类》)的开发者们从他们的知识作品中和为他人提供服务中获得满足。

 

适合于替代版权的是共享权(shareright)。一件自由软件可能会伴有这样的通告,“你可以复制此件的条件是凡从你处再接受的人都仍然可以复制它。”这鼓励了所有复制者,但是拒绝他们中的任何人持有版权。虽然知识产权给出了一副制止不公平地窃占思想的外表,但正如这里所论述的,其实质完全不同。如果知识产权要被挑战,人们需要被打消疑虑——思想盗用将不会变成一个大问题。因此,发展处理知识作品名誉归属的原则很重要——即使名誉权是无经济回报的。这应包括不误传别人作品的指导方针。被承认为是某作品的作者的所谓“精神权利”与此相关。

 

       更为基本的是,必需承认知识作品不可避免地是一个集体过程。没有一个人有完全的原创思想:思想始终是建立在他人早期贡献之上的。而且,使思想成为可能的、对文化的各项贡献并不仅仅是知识,而且还有实际经验和物质材料,包括家庭的培养和〔社会〕大厦的构造。知识产权是偷窃而来的赃物,有时部分地偷自单个创作者,但始终总体地偷自社会。

 

       在一个更为合作的社会中,思想的名誉归属不再是这样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今天,科学家之间在谁该获得某项发明的名誉上,存在着恶意的争吵。这是因为科学家们的事业,更为重要的,他们的名声,取决于思想的名誉归属权。在一个层次更少而平等更大的社会里,本能的内在激励与满足将是因对知识发展作出贡献的主要回报。这与所知的有关人类本性的一切完全谐调(Kohn 1990)。所有权制度鼓励各集团把特殊利益放在普遍利益之上。信息共享无可置疑地是最有效的分配生产资源的方式(Hahnel 1993)。从思想的名誉中获取得越少,很可能想要共享思想而非关心谁该享有思想的名誉的人就越多。

 

       最后,不应该幻想消除知识产权就是对信息与不平等之间联系的瓦解。甚至没有知识产权,信息也可被强力集团控制。国家安全的精英们用保密方式和间谍活动来保护他们的活动。有资格的同行们用专业训练、特殊行话和深奥理论、以及国家发给的许可,使他们的作品让外人难以接近。公司通过保密而不是专利来保护它们的很多思想。诽谤法被用来处罚言论自由,特别是强有力的个人批判。知识产权只是强权集团据以控制信息,以便保护和扩张他们的地位与财富的很多技巧中的一种。挑战知识产权只是挑战不平等的一部分,尽管是一个重要的部分。

 

(刊登本文的网页:http://www.uow.edu.au/arts/sts/bmartin/pubs/95ps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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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李极光

校审:张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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