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音乐哲学

(Free Music Philosophy)

拉姆·山姆德拉(Ram Samudrala

 

(译者标题脚注:原载于http://www.ram.org/ramblings/philosophy/fmp.html 通过自由软件基金会网站http://www.gnu.org/philosophy/thirdparties/链接。)

)

 

针对各种对此宣言的评论,为了证实其在开拓音乐市场方面的可行性,本文作者特撰此文阐述自由音乐的前景。

 

 

什么是自由音乐哲学?

    这是一个源于无政府主义,而具有高科技含量的音乐传播方式:对音乐的创作、复制和传播都必须是不受限制的,就像呼吸空气,摘下一片草叶,或者自由自在的晒太阳一样。

 

使用“自由音乐”这个术语是什么意思?

    此构想类似于自由软件。与自由软件相同,“自由”在此所指的是自由而非价钱。特别地,自由音乐意味着任何人都能为了个人的、非商业的目的而自由复制、传播及更改音乐。自由音乐并不意味着音乐家不能通过唱片、磁带、CD DAT获取报酬。

    以上对于自由的定义暗示任何具体的事物都不能解放。然而,象音乐这样被复制了若干次的东西应该被解放。当我谈到音乐,我指的是通过某种媒介而表达的想法(以作曲或录音的方式),而非媒介本身。也就是说,你可以自由复制我创作的音乐的CD,从我在因特网上的服务器下载我创作的声音文件或歌曲,改进我写的歌,但你做这些并不意味着你得到了一张免费CD

 

为什么我们要解放音乐?

    音乐涵盖一个创作的过程。今天,当一个音乐家发表他的音乐作品,也就是说,把他的作品对外部世界公开,只有一小部分特权阶级可以任意使用这些音乐。然而,这位音乐家曾经从很多其他音乐家那里汲取灵感,他有很现实的义务无条件的归还这一切,因为艺术是来源于群众的。正如在凡那·怀特与萨姆森一案中,法官科琴斯基持有这样的异议:

“任何创作者都或多或少的借鉴于前人,参考着,构建着自己的理念,甚至对他们开着玩笑;我们管这叫做创作,而非盗版。”

 

任意复制音乐是否侵犯了版权法?

    家庭录音法案这样申明:

“禁止任何对数字或相似录音创作及媒介的侵犯版权的生产,引进或发行,而拥有

相关设备的消费者基于非商业的用途制作数字或相似音乐唱片的情况除外。

该条款字面上的意义表明,个人可以出于非商业的目的复制音乐而不会因为侵犯版权而被起诉(至少在以上提到的情况下)。我们从中得到的信息是:“音乐迷们,开始复制吧!”

 

为何1992年颁布的家庭录音法案在此并不适用?

    因为有关音乐的版权法,其道德基础是有悖常理的----对音乐的任意复制乃至其他行为,即使是违法的,在道德上却依然站得住脚。通过这项法案,主要是因为对空白的数字录音带征收税款。这项税收重新投入到音乐产业之中以补偿因为私下的家庭录音而可能造成的利润损失。但大部分收集到的款项并没到音乐创作者手里,却流入了各个唱片公司的腰包!请参看理查得·斯多尔曼的《对数字录音带征税的正确方法》。所以,接受自由音乐哲学是非常合理的,我们因该把酬劳直接交给音乐家而非通过一个被官僚主义弄得一团糟的,因而无法平衡的系统。

 

为什么解放音乐是符合道德准则的?

    首先,把自己的创作仅仅展示给一个特定的观众圈子里,尤其是基于金钱的原因,就是在逃避责任,同时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害的。今天,人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创作。其次,人们只有在听了以后喜欢才会掏钱购买,而现存的体制并非对所有的音乐都允许这样做。第三,为了防止“非法”的复制,所有人都背上了一个巨大的包袱(以限制正规的表述)来遏止人的本性。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并且正因为这样,家庭录音法案才得以通过。第四,缺乏独创性的作品使别人无法吸收你的理念,阻碍了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交流。最后,现行的音乐制造业的做法是为了自己的利润而剥削着音乐家和消费者,这才是不道德的,应该采取措施来加以改变。

 

是否侵犯了私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和其他诸如此类的“权利”只给社会而非个人带来了好处。举个例子,美国宪法申明设立版权是为了“促进科学和有用的艺术的进步”。自由音乐哲学保证社会和个人都获益。个人创作的自由将完全不受限制。这种自由比任何“合理”的社会所能给的都更重要。如斯多尔曼所说:

“‘控制一个人的思想’就是控制他的生活;并且通常这只会让他生活得更艰难。”

 

如果音乐家解放了他们的音乐,他们会饿死吗?

    现在音乐家们通过很多方式赚钱:卖唱片,产品和音乐会门票,以及从商业播出中抽取的版税。解放音乐当然不会影响门票或其他相关收入,也不会影响即兴或表演所带来的版税收入。如果有什么不同的话,也只是带来更好的销售额,因为人们会一直支持他们所喜欢的音乐家,聆听他们的音乐会,购买他们的产品。唱片销售利润也不会受到影响,因为为了那些作为奖励的唱片封套上的小段文字,歌词单和免费包装,人们将直接从音乐家手里购买唱片。自由音乐可以作为市场营销的手段而保证音乐家们不饿肚子。如果人们发现他们复制的音乐很有价值,他们会给这位音乐家一笔“捐赠”,而这也是一种直接挣钱的方式。这也许会变成社会上一种根深蒂固的行为,就像给小费一样。尽管没有任何要求要为各种服务付小费,人们还是会给。

 

在音乐会现场复制音乐呢?

    在音乐会现场复制音乐,至少出于个别的、非商业的目的,是不因该被限制的。机会将变得很重要,因为大部分在音乐会现场复制的音乐质量都不高,但还是会有好的产品。于是音乐家就可以收集、整理这些产品并发行,就象布特候·瑟芬(Butthole Surfers)当年贩私酒一样。这样,就能对现场录制的歌曲作有针对性的选择,同时也是一个获得低成本现场专集的好方法。

 

唱片公司就不再剥削解放了音乐的音乐家了吗?

    是的,因为音乐家将保留足够的权利以抵制商业利润所带来的剥削。自由音乐只能用于非商业的目的。为了获得完全的自由,也应该出于商业目的而解放音乐。这并不意味着你的出于商业目的的音乐作品就无法获得酬劳,而是你无法控制别人出于商业目的会怎样使用你的音乐。幸运的是,就音乐而言,这样的自由已经存在了(以即兴技巧表演许可证和公开表演的方式)。如果在音乐上有更大的此类自由,我将把这作为条件之一。

 

有才华、肯吃苦的音乐家会因为他们不会成为亿万富翁而放弃吗?

    除了少数几百个名列排行榜首的音乐家,在现行的体制下靠唱片销售维生的机会仍然是很小的。但这个体制并非对所有音乐家都那么糟。事实上,这一点恰好证实大部分音乐家都以灵感作为表演和创作的第一动因------任何向钱看的人都会轻易地把他们的才干用在别的地方来增加赚钱的机会。所以,真正的艺术永远都不会枯竭。我们看到的只会是更富有创意的,更纯粹的音乐得以永存。

 

音乐家不该因为他们的创造力获得奖励吗?

    音乐家获得的最大的奖励不是别的,正是他们自己的音乐本身。根据1987119日对波士顿·格劳布事件的报道,艾尔菲·科恩在一次心理学研究中指出,如果从赢利为目的出发,创造力将消失殆尽。“如果一个人做事是为了回报-------比如金钱,奖项,溢美之词或赢得一场比赛,这件事情本身将不会再有原来那么有趣了。抛开一些行为主义者对人的本质动机的置疑,这个观点在心理学家中现在已被普遍采纳了。”文章接着说,我近来所听到的最好的音乐来自与那些每天做两份工作以勉强糊口艺术家,并非他们签了一份要这样做的合同,他们因为与生俱来的热情而创作,并把这一切与人分享。

 

音乐家不该因为他们的创造力要求奖励吗?

    当然因该。作为一名音乐家,当有人欣赏我的创作并用某种形式表达出来,我会非常高兴的。但我依然认为音乐家不该要求那些会限制音乐传播的奖励。正如斯托曼所写的那样:“想为自己的创造力获得奖励的欲望并不足以夺去整个世界,甚至还及不上那部分创造力本身。”

    上面这个问题措辞有误。因该是:那些为了赚钱而控制人们行为的唱片公司,在爱乐人面前以音乐家的名义收钱,他们为了维持这个伪装,是否因该返换所赚的一小部分呢?

我想他们不会的。

 

为什么我这么做?

    我个人的动机是想看到更纯粹的、非商业的音乐四处传播,而灵感也就得以随之丰富。为什么要由那些商业标签和广播来决定我们听什么,而让那些剥削音乐家的人赚取上百万的美元?为什么不让爱乐人自己决定呢?

 

作为音乐家,你该怎么做?

    如果你是一个思想独立的音乐家,不喜欢与人合作而扰乱了自己的思维,并想在社会中获得更多的自由,那么这是一个让你的音乐广为传播的好方法。如果你的音乐很独特,你不想通过商业广播的形式来传播它,你可以试试自由音乐哲学。如果你已经厌倦了由商业利润来操纵人们可以听什么而想让人们自己去决定,你可以选择这条路。最后,因为你给予了你的乐迷他们所要的,你也就保持了你的独立的特点和你自身不再妥协的完整性。

 

作为音乐迷,你该怎么做?

    如果你赞成自由复制和使用音乐并且你乐于推广这种理念,那么当你复制某人的专集的时候,不管他是否遵循这条哲学,给他送去一笔捐赠以支持他继续创作音乐。你的捐赠取决于这音乐是否值得你这样做。你也可以聆听他的音乐会或直接向他购买一件已发行的唱片或商品。最后,如果条件允许,你还可以通过把他们的音乐上传到因特网上,来支持遵循自由音乐哲学的乐队。做点儿什么事来支持你所喜爱的音乐吧!(这是自由音乐概念的独立性所在。)

 

自由音乐哲学为什么有用?

    在这个数字时代,家庭录音的质量有了本质的提高,轻松的完成几近“完美”的录音复制品已不在话下。于是,唱片就可以无须主要的发行渠道而广为传播。如果音乐很棒,就会以几乎呈指数递增型飞快的传播,其速度之快,足以与各大唱片公司匹敌。其次,因特网创造了一个更为广阔的传播范围。如果你能够考虑上文提到过的接受捐赠,在理论上你挣的将比你在任何唱片公司旗下都多,而且你还保留了所有能够保留的灵感的自由。你可以和所有的掮客说再见,用低于往常4倍的价钱出售你的唱片,然而所挣的仍然比往常在任何唱片公司旗下都多!

    计算机领域的自由软件理念在相同的原则下运做,是卓有成效的。考虑到已做好的计算机软件都会被无条件的复制(包括Linux 和所有的GNU软件,及其他各种与录音有关的软件如声音格式转换器,序列器和多音轨录音器。)其次,自由软件的发行还具有广阔的商业前景。没有理由认为自由音乐做不出同样出色的成绩。

 

怎样制作自由音乐?

1.在因特网上为你的音乐设立一个服务器,或把你的声音文件存入自由音乐档案,人们可以从那里通过网络接触到你的音乐。最近我正在编排可以让你存入声音文件的网站的名单。

2.在你发行的所有唱片,磁带,CD和数字录音磁带(DAT)中,附上以下格式的声明:

在每一份发行物中附有本声明的前提下,允许以非商业目的复制、改动和传播本专辑中的这些音乐和声音制品。如果你以复制的方式获得了本专辑,并且认为它具有价值而想支持它,请按一下地址为我们做一点捐赠,数量由你认为我们专辑中音乐所具有的价值的大小来决定。

 

如果你愿意,可以附加上述文件的一个复本。如果你的确支持自由音乐哲学的思想,并且你在互联网中有一个自己的网站,希望你与我们的网站建立起链接。在某种意义上,上述声明也就是使你的音乐左版化。

 

在你按照上述方法发行你的自由音乐时,是否索要捐赠,是否把你的音乐限制于非商业用途都由你决定。(参看下文)

 

说得容易,可你是音乐家吗?你知道白天工作,晚上做音乐的辛苦吗?

 

是的,我把自己当作音乐家(尽管会有人置疑我所作的是否是“音乐”)。我非常同意并遵循着上述的哲学。我的乐队名叫“盘绕的螺旋”(Teisted helices),我的音乐可以从网络上任意复制。我不用版权法来限制商业的、以利润为目的的复制和使用,并且不要报酬,从而使我创作的音乐获得更大的自由(即便我索要报酬,也丝毫不会改变我在本宣言中所说的自由)。为了音乐我放弃了很多,首先放弃的就是睡眠。如果你是因为喜欢而不是因为被迫去做一件事,你肯定会有更大的成就感。是不是因为我自己有一份很好的正式的工作,而来对你进行说教呢?完全相反,我是致力于此的(如果我介意别人复制我的音乐,我也不会去复制别人的音乐的)。如果你要我进行更详尽的论证,请给我个人来信。

 

数字时代的音乐产业会怎样?

作为音乐家,如果你这样做的话,你的唱片将会更有影响力。你会变得如你所想像的那样富有创造力,四处传播你的音乐而没有人可以阻止你,正如他们对Nirvana In Utero所做的那样。而且,如果专辑没有你想象中那样卖得好,你可以再做些改动。也许那时我们就能看到个人音乐取代大众音乐。你将以从未想过的方式在网上与听众沟通并丰富着自己的知识。

在更加未来主义的意义上,由唱片公司来决定人们听什么音乐的局面将被打破。音乐已经变成一种制度化地滥造音乐制品的工业。它为了更大的利润限制着复制和其他行为,然而这只导致了巨大的成本消耗,还阻碍了灵感的传播。情况将会有所改变。现在艺术家可以通过高科技直接把音乐传给乐迷,这样音乐家和整个音乐世界在很多方面都将受益。音乐意味着灵感和热情,而非产品。

 

由于人类道德和他们之间互相引导的需要,为了人类生存条件的改善,思想是应该自由地在全球范围传播的。这件事似乎是大自然特意慷慨地设计的:当她创生万物的时候,例如让火焰可以扩展到空间每一个角落而丝毫不减弱其热度;例如像空气,我们在其中呼吸,走动,获得我们物理的存在,那都是不能囚禁起来,也不能被独自占有的。

 

―托玛斯·杰弗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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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刘莉

校审:杨舒鹰